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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加值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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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會員申請
廠商會員申請
廠商帳號申請
類別
一般廠商/個人
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
資格
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
採購卡發卡銀行(處理採購卡發卡業務)
(若無以上資格或業務需求,請以一般廠商/個人類別申請廠商帳號)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使用帳號(廠商代碼)
(以一般廠商/個人類別申請可自定帳號)
(可自訂非統一編號格式之帳號,帳號限定只能為「a-z、A-Z、0-9」大小寫英文字母或數字組合之字元)
公司行號名稱
姓名
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分機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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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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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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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司行號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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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聯絡人
#
第2聯絡電話
(
)
分機
#
第2電子郵件信箱
#
第2行動電話
圖形驗證
公司行號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資料
收款銀行帳戶資料
銀行
分行
通匯銀行代號(共7碼):
「通匯銀行代號」請至http://www.fisc.com.tw/FISCWeb/Index.aspx查詢(網頁路徑為:一般民眾服務網/便利查詢/總分支機關查詢)
戶名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帳號:
帳單聯絡人資料
姓名
:
聯絡電話:
(
)
分機
行動電話:
傳真:
(
)
電子郵件信箱:
帳單寄送地址
:
公司戶籍地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租用及異動契約條款 第一條、申請租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暨電子支付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本服務係指由本公司建置、開發及維護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本系統)及電腦網路電子支付軟、硬體設備,以提供採購及電子支付相關資料經由網路傳輸方式予本服務之訂約機關審核之得標廠商(以下簡稱立約商)。 第三條、本服務各項服務開放時間如下: 一、客戶服務:全日24小時(春節假期除外)。 二、電子支付時間:每周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除外)。 第四條、本公司每日將訂單處理及電子支付交易資料備份乙份,並保留五年。如立約商需本公司提供備份資料時,資料處理費另行報價。 第五條、立約商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供之申請資料及本服務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擔。 第六條、立約商同意向本公司租用本服務及其加值服務至其與訂約機關簽訂之共同供應採購契約屆滿時起算六個月後為本服務之終止日。 第七條、立約商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網路或電路應依其各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申請本服務前申請完竣。 第八條、立約商租用本服務之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等應繳各項費用等,依訂約機關核定之標準計收;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收費標準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首頁或書面通知立約商,並為本服務契約標的一部份。 第九條、立約商同意經由本服務進行訂單處理,並同意將貨品處理狀態詳實登錄本服務。採購機關於本服務中電子支付後,經本服務確認無誤後,扣除立約商應支付於本公司之手續費及銀行間之匯費後,除因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本公司之因素外,本服務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於本服務申請書上指定之銀行帳號內。 第十條、立約商因共同供應採購契約所產生之交易糾紛,及與採購機關間發生之權利、義務、瑕疵擔保等法律責任等均由立約商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一條、如有下列情況,本公司得拒絕支付該筆貨款,如已支付,立約商應無條件返還,本公司亦得自立約商之當期或後續之請款中扣除,如因而已發生之手續費及銀行匯費概不退還。 一、採購機關對交易物品或服務之內容有爭議,而立約商未予以處理或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 二、交易程序或內容有為政府任何法令規章。 三、採購機關同一筆交易金額,向立約商或其他廠商重複請款時。 四、採購機關進行退款作業誤為請款作業。 第十二條、立約商於租用期間本公司將依本申請書之資料設定帳號及密碼並以電子郵件寄送,立約商應盡良善保管之責任,妥善保管該帳號及密碼。 第十三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立約商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得將該資料販售或提供予對第三人或自行使用於當次交易以外之目的。 前項資料立約商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立約商目錄。 第十四條、立約商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彙集、電腦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徵信、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商之個人資料。 第十五條、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立約商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立約商租用本服務,由於本服務之障礙或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該期間之加值服務租費。前述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立約商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立約商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立約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四、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散播電腦病毒者。 七、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九、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立約商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立約商。 第十九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立約商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業務之營業規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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